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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安全规范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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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9 11:22: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JGJ46-2005条文说明

前言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经建设部2005年4月15日以建设部第322公告批准,发布。
  本规范第一版的主编单位是沈阳建筑工程学院,参加单位是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为便于广大设计、施工、科研、学校等单位的有关人员在使用本规范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规范的条文说明,供国内使用者参考。在使用中如发现本条文说明有不妥之处,请将意见函寄沈阳建筑大学。

1 总则

  1.0.3 本条综合规定了在本规范适用范围内的用电系统中所完整体现的三项基本安全技术原则。它们是建造施工现场用电工程的主要安全技术依据;也是保障用电安全,防止触电和电气火灾事故的主要技术措施      
3  临时用电管理

  3.1 临时用电组织设计
  3.1.1 触电及电气火灾事故的机率与用电设备数量、种类、分布和计算负荷大小有关,对于用电数量较多(5台及以上)、用电设备总容量较大(50kW及以上)的施工现场,为规范临时用电工程、加强用电管理、实现安全用电,本条依照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实际,接照现行行业标准《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变电所部分)》DL 5009.3规定做好用电组织设计,用以指导建造用电工程,保障用电安全可靠。
  3.1.2 本条确定了临时用电组织设计的内容,包含应当完成的工作,具有普遍适用性。其中,负荷计算的依据是用电设备的容量、类别、分组、运行规律等,可采用需要系数法;绘制配电装置布置图只是针对配电室装设成列配电柜的规定;安全用电措施和电气防火措施均包含技术和管理两个方面的措施。
  3.1.3 临时用电组织设计是一个单独的专业技术文件,为保障其对临时用电工程和施工现场用电安全的指导作用,其相关图纸需要单独绘制,不允许与其他专业施工组织设计混在一起。
  3.1.4、3.1.5 为加强管理,明确职责,这2条按照现行国家标准《用电安全导则》GB/T 13869和现行行业标准《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变电所部分)》LD 5009.3,结合施工现场用电实际,规定用电组织设计及其变更的编制,审核、批准程序。其中,临时用电组织设计的相关审核部门是指相关安全、技术、设备、施工、材料、监理等部门。
  3.1.6 对符合规定的较小规模施工现场,可不编制用电组织设计,但仍要求编制安全用电措施和电气防火措施,并且与临时用电组织设计一样,严格履行相同的编制、审核、批准程序。
  3.2 电工及用电人员
  3.2.1 本条是根据现行国家标准《用电安全导则》GB/T 13869的规定,禁止非电工人员从事电工工作。
  3.2.2 本条根据现行国家标准《用电安全导则》GB/T 13869的规定,结合施工现场作业特点,对各类用电人员的用电工作技能、防护技能,以及教育、培训、技术交底等工作作出明确规定。本条中的用电人员是指直接操作用电设备进行施工作业的人员。
  3.2.3 本条明确规定电工和用电人员在经过教育培训后持证上岗。电气设备是指发电、变电、输电、配电或用电的任何设施或产品,诸如电机、变压器、电器、电气测量仪表、保护电器、布线系统和电气用具等,也泛指上述设备及其机械连载体或机械结构体,如各种电动机械、电动工具、灯具、电焊机等。其中,电动机、电焊机、灯具、电动机械、电动工具等将电能转化为其他形式非电能量的电气设备又称为用电设备。
  3.3 安全技术案
  3.3.1 本条规定的8项安全技术档案中,电气设备的试、检验凭单和调试记录应由设备生产者提供,或由专业维修者提供。
  3.3.3、3.3.4 这2条是关于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工程检查制度及其执行程序的规定。其执行周期最长可为:施工现场每月一次;基层公司每季一次。

4   电线路及电气设备防护

  4.1 外电线路防护
  4.1.1 本条是根据现行国家标准《电击防护 装置和设备的通用部分》GB/T 17054以及国际电工委员会标准《电击防护 装置和设备的通用部分》IEC 1140:1992关于电气隔离防护原则,对施工现场施工人员可能发生直接接触触电的特殊隔离防护规定。
  4.1.2 本条规定是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的电气装置 电击防护》GB 14821.1关于直接接触防护的原则及现行国家标准《66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GB 50061和现行行业标准《安全工作规程》DL 409规定,结合施工现场在建工程搭设外脚手架及施工人员作业等因素,为防止人体直接或通过金属器材间接接触或接近外电架空线路,作出的最小安全操作距离规定。本条规定较现行行业标准《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电力线路部分)》要求偏高,一方面为了保障施工作业安全;另一方面,当不满足规定要求时,为搭设防护设施提供空间。
  4.1.3 本条是按照现行国家标准《66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GB 50061,考虑到施工现场车辆运输物料等因素而作出的防止人体直接或间接接近外电架空线路的最小安全距离规定。
  4.1.4 本条是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GB 5144和现行行业标准《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架空电力线路部分)》DL 5009.2,考虑到起重机吊装作业被吊物摆幅等因素而作出的防止起重机(包括吊臂、吊绳)及其吊装物接近外电架空线路和吊装落物损伤外电架空线路的规定。
  4.1.6 本条防护设施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的电气装置电击防护》GB 14821.1以及等效采用的国际电工委员会标准《建筑物的电气装置 安全防护 电击防护》IEC 364-4-41(1992)直接接触防护措施中用遮栏、外护物防护和用阻挡物防护的规定。防护设施宜采用木、竹或其他绝缘材料搭设,不宜采用钢管等金属材料搭设。防护设施的警告标志必须昼、夜均醒目可见。防护设施与外电线路之间的最小安全距离为按照现行行业标准《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架空电力线路部分)》DL 5009.2关于高处作业与带电体的最小安全距离所作的规定。防护设施坚固、稳定是指所设的防护设施能承受施工过程中人体、工具、器材落物的意外撞击,而保持其防护功能。IP31级的规定是指防护设施的缝隙,能防止ø2.5mm固体异物穿越。
  4.1.7 本条指明达不到第4.1.6条防护要求时的进一步措施,强调在无任何措施的情况下不允许强行施工。
  4.2 电气设备防护
  4.2.1 本条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用电安全导则》GB/T 13869、《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和《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GB 4208的规定,并适应施工现场作业环境条件。对易燃易爆物的防护,所规定的防护处置和防护等级是指电气设备的防护结构和措施与危险类别和区域范围相适应;对污源及腐蚀介质的防护,所规定的防护处置和防护等级是指在原已存在污源和腐蚀介质的环境中,电气设备应具备与环境条件相适应的防护结构或措施。
  4.2.2 本条是针对施工现场电气设备露天设置及各工种交叉作业实际,为防止电气设备因机械损伤而引发电气事故所作的规定。

5 接地与防雷

  5.1 一般规定
  5.1.1、5.1.2 这2条按照现行国家标准《系统接地的型式及安全技术要求》GB 14050,结合施工现场实际,规定了适合于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工程系统接地的基本型式,强调采用TN-S接零保护系统,禁止采用TN-C系统,明确规定TN-S系统的形成方式和方法,防止TN与TT系统混用的潜在危害。中性点是指三相电源作Y连接时的公共连接端。中性线是指由中性点引出的导线。工作零线是指中性点接地时,由中性点引出,并作为电源线的导线,工作时提供电源通路。保护零线是指中性点接地时,由中性点或中性线引出,不作为电源线,仅用作连接电气设备外露可导电部分的导线,工作时仅提供漏电电流通路。
  5.1.3 本条是保证TN-S系统不被改变的补充规定,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系统接地的型式及安全技术要求》GB 14050。
  5.1.4 本条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系统接地的型式及安全技术要求》GB 14050规定。
  5.1.5 本条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隔离变压器和安全隔离变压器技术要求》GB 13028,该标准系等效采用国际电工委员会标准《隔离变压器和安全隔离变压器要求》IEC 742(1983),以及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系统接地的型式及安全技术要求》GB 14050的规定。
  5.1.6 本条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用电安全导则》GB/T 13869规定。相线是由三相电源(发电机或变压器)的三个独立电源端引出的三条电源线(用L1、L2、L3或A、B、C表示),又称端线,俗称火线。
  5.1.7 本条是按照现行行业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T 16,并且保证接地电阻在一年四季中均能符合要求的规定。在表5.1.7中,凡埋深大于2.5m的接地体都称为“深埋接地体”。
  5.1.8、5.1.9 这2条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系统接地的型式及安全技术要求》GB14050、《建筑物电气装置第5部分:电气设备的选择和安装第54章:接地装置和保护导体》GB 16895.3(即国际电工委员会标准IEC 364-5-54:1980)和现行行业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T 16的规定。
  5.1.10 本条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系统接地的型式及安全技术要求》GB 14050、《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 50053和现行国家标准《导体的颜色或数字标识》GB 7947(即国际电工委员会标准IEC 446.1989),以及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规定。
  5.2 保护接零
  5.2.1 本条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系统接地的型式及安全技术要求》GB 14050及《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69关于电气设备接零保护的规定。
  5.2.2 本条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击防护 装置和设备的通用部分》GB 17045(即国际电工委员会标准IEC 446.1992)和现行国有标准《建筑物的电气装置电击防护》GB 14821.1及该标准等效采用的国际电工委员会标准《建筑物电气装置 安全防护电击防护》IEC 364-4-41 1992规定。
  5.2.3 本条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69规定。
  5.3 接地与接地电阻
  5.3.1 本条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JGJ/T 16规定。
  5.3.2 本条是根据现行国家标准《系统接地的型式及安全技术要求》GB 14050规定的原则,对TN系统保护零线接地要求作出的规定。其中对TN系统保护零线重复接地、接地电阻值的规定是考虑到一旦PE线在某处断线,而其后的电气设备相导体与保护导体(或设备外露可导电部分)又发生短路或漏电时,降低保护导体对地电压并保证系统所设的保护电器可在规定时间内切断电源,符合下列二式关系:
  Zs•Ia≤U0
  Zs•IΔn ≤U0
  式中 Zs——故障回路的阻抗(Ω);
   Ia——短路保护电器的短路整定电流(A);
  IΔn ——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A);
  U0——故障回路电源电压(V)。
  5.3.3 本条是保证TN-S系统不被改变的又一补充规定。
  5.3.4 本条依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电气装置第5部分:电气设备的选择和安装 第54章:接地配置和保护导体》GB 16895.3(即国际电工委员会标准IEC 364-5-54:1980)要求,按照现行行业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T 16而作的规定。其中,用作人工接地体材料的最小规格尺寸为:角钢板厚不小于4mm,钢管壁厚不小于3.5mm,圆钢直径不小于4mm;不得采用螺纹钢的规定主要是因其难于与土壤紧密接触、接地电阻不稳定之故。
  5.3.5、5.3.6 这2条是按照现行行业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T 16,考虑到发电机主要是作为外电线停止供电时的接续供电电源使用的规定。
  5.3.7 本条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GB 12158关于静电防护措施的规定。
  5.4 防雷
  5.4.1 本条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T 16关于不设避雷器防雷装置时,为防止雷电波沿架空线侵入配电装置的规定。
  5.4.2~5.4.5 这4条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和《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GB 5144,结合全国各地年平均雷暴日数分布规律和施工现场机械设备高度,综合规定施工现场防直击雷装置的设置和要求。相邻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的防雷装置接闪器的保护范围是指按滚球法确定的保护范围。
  所谓滚球法是指选择一个其半径hr,由防雷类别确定的一个可以滚动的球体,沿需要防直击雷的部位滚动,当球体只触及接闪器(包括被利用作为接闪器的金属物),或只触及接闪器和地面(包括与大地接触并能承受雷击的金属物),而不触及需要保护的部位时,则该款被触及部分就得到接闪器的保护。单支避雷针(接闪器)的保护范围如图B.0.1和B.0.2所示,保护范围分别是圆弧曲线MA′、MB′与地面之间和圆弧曲线M′A′、M′B′与地面之间的一个对称锥体。
  机械设备的动力、控制、照明、信号及通信线路采用钢管敷设,并与设备金属结构体做电气连接是基于通过屏蔽和等电位连接防止雷电侧击的危害。
  5.4.6 本条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确定防雷冲击接地电阻值的一般要求。
  5.4.7 本条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规定的原则,其中综合接地电阻值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GB 5144关于起重机接地电阻不大于4Ω的要求。

6 配电室及自备电源

  6.1 配电室
  6.1.1 本条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4的规定。
  6.1.2 本条符合现行国家标准《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 50053的规定。
  6.1.3 本条符合现行国家标准《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 50053对配电室建筑的要求。
  6.1.4 本条符合现行国家标准《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 50053和《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4的规定。
  6.1.5 本条是按照现行国家标准《电力装置的电测量仪表装置设计规范》GBJ 63的规定。
  6.1.6 本条是按照现行国家标准《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4,结合施工现场对电源线路实施可靠控制和保护,以及设置漏电保护系统之规定。
  6.1.7~6.1.9 这3条是为保障施工现场用电工程使用、停电维修,以及停、送电保护过程安全、可靠而作的技术性管理规定。
  6.2 230/400V自备发电机组
  6.2.1~6.2.3 这3条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本条是按照现行国家标准《电力装置的电测量仪表装置设计规范》GBJ 63的规定。
  6.1.6 本条是按照现行国家标准《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4,结合施工现场对电源线路实施可靠控制和保护,以及设置漏电保护系统之规定。
  6.1.7~6.1.9 这3条是为保障施工现场用电工程使用、停电维修,以及停、送电保护过程安全、可靠而作的技术性管理规定。
  6.2 230/400V自备发电机组
  6.2.1~6.2.3 这3条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T 16的规定。
  6.2.4 本条规定与第5.1.1条相适应。
  6.2.5本条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力装置的电测量仪表装置设计规范》GBJ 63的规定。
  6.2.6 本条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T 16的一般要求,补充强调适应施工用电工程电源隔离和短路、过载、漏电保护的需要。
  6.2.7 本条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GB 50194关于并列发电机设置同期装置和发电机并列运行条件的要求。
7 配电线路

  7.1 架空线路
  7.1.1 本条符合现行国家标准《66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GB 50061的规定。
  7.1.2 本条符合现行国家标准《66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GB 50061和《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GB 50194的规定,结合施工现场实际,强调架空线路要设置专用电杆。
  7.1.3 本条按现行国家标准《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4,结合施工现场用电工程的特点,对架空线路导线截面选择条件和截面最小限值作出了规定。
  7.1.4 本条符合现行国家标准《66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GB 50061和《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GB 50194关于限制架空线路导线接头数的规定,目的是防止断线和断线引起的电杆倾倒、断线落地,以及电接触不良影响供电安全可靠性。
  7.1.5 本条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T 16关于低压架空线相序排列的规定,考虑到TN-S系统的应用,补充了PE线架设位置的统一规定。
  7.1.6~7.1.8 这3条符合现行国家标准《66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GB 50061的一般规定,结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工程特点,明确规定了架空线路横担材质和尺寸限值。
  7.1.9 本条符合现行国家标准《66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GB 50061的一般规定,考虑到施工现场环境条件较差,个别项略高于该规范要求。
  7.1.10、7.1.11 这2条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GB 50194的规定。
  7.1.12 本条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T 16的规定。
  7.1.13 一条符合现行国家标准《66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GB 50061的规定。
  7.1.14、7.1.15 这2条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GB 50194和现行行业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T 16的规定。
  7.1.16 本条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T 16相关规定,考虑到施工现场强电、弱电线路同杆架设实际,补充规定了架空接户线与广播、电话线交叉敷设的间距。
  7.1.17、7.1.18 这2条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4和现行行业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T 16原则规定,对被保护配电线路略增加安全裕度。
  7.2 电缆线路
  7.2.1 本条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 50217及现行国家标准《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聚氯乙烯绝缘电缆 第1部分:一般要求》GB 5023.1(即国际电工委员会标准IEC 227-1:1993Amendment No.1 1995)和现行国家标准《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橡皮绝缘电缆第1部分:一般要求》GB 5013.1(即国际电工委员会标准IEC 245-1:1994)关于电缆芯线的规定。
  7.2.2~7.2.4 这3条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 50217的规定。
  7.2.5~7.2.8 这2条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4和现行行业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T 16原则规定,对被保护配电线路略增加安全裕度。
  7.2 电缆线路
  7.2.1 本条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 50217及现行国家标准《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聚氯乙烯绝缘电缆 第1部分:一般要求》Gb 5023.1(即国际工电委员会标准IEC 227-1:1993Amendment №. 1995)和现行国家标准《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橡皮绝缘电缆 第1部分:一般要求》GB 5013.1(即国际电工委员会标准IEC 245-1:1994)关于电缆芯线的规定。
  7.2.2~7.2.4 这3条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 50217的规定。
  7.2.5~7.2.8 这4条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 50217和现行行业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T 16的规定。其中,埋地电缆与附近外电电缆及管沟间距要求略高是考虑其敷设安全性。另外,适应施工现场实际需要,便于对电缆接头进行检查、维护,强调电缆接头设于地上专用接线盒内。
  7.2.9、7.2.10 这2条是按照现行国家标准《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50217、《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GB50194,以及现行行业标准《民用建筑电子设计规范》JGJ/T 16,适应施工现场实际条件并保护电缆线路安全、可靠运行的规定。其中,架空电缆严禁沿脚手架敷设,严禁穿越脚手架的规定,是为了防止电缆因机械损伤而导致脚手架带电。装饰装修段电源线沿墙角地面敷设的防机械损伤和电火措施是指采用穿阻燃绝缘管或线槽等遮护的方法。
  7.3 室内配线
  7.3.1~7.3.3 这3条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4和现行行业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T 16的规定。这里所说的“室内”是指施工现场所有办公、生产、生活等暂设设施内部。
  7.3.4、7.3.5 这2条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T 16规定,其中对绝缘导线最小截面的要求略高。
  7.3.6 本条是按照现行行业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T 16的规定,其中对采用瓷瓶固定导线时的要求略有提高,同时增加对采用瓷夹固定导线时的要求。

8 配电箱及开关箱

  8.1 配电箱及开关箱的设置
  8.1.1~8.1.4 为综合适应施工现场用电设备分区布置和用电特点,提高用电安全、可靠性,这4条依据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明确规定了施工现场用电工程三级配电原则,开关箱“一机、一闸、一漏、一箱”制原则和动力、照明配电分设原则。规定三相负荷平衡的要求主要是为了降低三相低压配电系统的不对称度和电压偏差,保证用电的电能质量。
  8.1.5、8.1.6 这2条按照现行国家标准《用电安全导则》GB/T 13869和《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GB 50194,结合施工现场施工作业状况,为保障配电箱、开关箱运用的安全可靠性,对其装设位置的周围环境条件作出相关限制性规定。
  8.1.7 本条规定配电箱、开关箱的统一箱体材料标准,包含禁止使用木板配电箱和木板开关箱。
  8.1.8 本条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GB 50194和《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4有关规定。考虑到便于操作维修,防止地面杂物、溅水危害,适应施工现场作业环境,对配电箱、开关箱的装设高度作出规定。
  8.1.9~8.1.17 按照现行国家标准《用电安全导则》GB/T 13869、《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GB 50194、《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4相关规定,为适应施工现场露天作业环境条件和用电系统接零保护需要,这9条对配电箱、开关箱的箱体结构作出综合性规范化规定。其中,箱内电器安装尺寸是按照现行国家标准《低压系统内设备的绝缘配合第一部分:原理、要求和试验》GB/T 16935.1(idt IEC664-1:1992和《电气设备安全设计导则》GB 4064关于电气间隙和爬电距离的要求,考虑到电器安装、维修、操作方便需要而作的规定。
  8.2 电器装置的选择
  8.2.1 本条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用电安全导则》GB/T 13869的规定。
  8.2.2 本条按照现行国家标准《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4的一般规定,结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工程对电源隔离以及短路、过载、漏电保护功能的要求,对总配电箱的电器配置作出综合性规范化规定。其中,用作隔离开关的隔离电器可采用刀形开关、隔离插头,也可采用分断时具有明显可见分断点的断路器如DZ20系列透明的塑料外壳式断路器,这种断路器具有透明的塑料外壳,可以看见分断点,这种断路器可以兼作隔离开关,不需要另设隔离开关。不可采用分断时无明显可见分断点的断路器兼作隔离开关。
  8.2.3 本条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力装置的电测量仪表装置设计规范》GBJ 63和现行行业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T 16规定,其中电流互感器二次回路严禁开路是为了防止运行时二次回路开路高压引起的触电危险。
  8.2.4 本条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4规定,适应配电系统分支电源隔离、控制和短路、过载保护,以及操作、维修安全、方便的需要,包含在分配电箱中不要求设置漏电保护电器。
  8.2.5~8.2.7 这3条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4、《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5及《漏电保护器安装和运行》GB 13955要求,适应用电设备电源隔离和短路、过载、漏电保护需要。其中,用作隔离开关的隔离电器系指能同时断开电源所有极的、且分断时具有明显可见分断点的刀形开关、刀熔开关、断路器等电器,采用刀熔开关、分断时具有可见分断点的断路器等兼有过流保护功能的电器时,熔断器、断路器等过流保护电器可不再单独重复设置。
  8.2.10~8.2.14 这5条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的一般要求》GB 6829、《漏电保护器安装和运行》GB 13955,以及《电流通过人体的效应第一部分:常用部分》GB/T 13870.1的规定。其中,8.2.11条安全界限值30mA•s的确定主要来源于现行国家标准《电流通过人体的效应 第一部分:常用部分》GB/T 13870.1中国1<15~100Hz正弦交流电的时间/电流效应区域的划分>。
  8.2.15 本条是按照现行国家标准《用电安全导则》GB/T 13869,适应施工现场露天作业条件的规定。严禁电源进线采用插头和插座做活动连接主要是防止插头被触碰带电脱落时造成意外短路和人体直接接触触电危害。
  8.3 使用与维护
  8.3.1 本条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GB 50194对配电箱、开关箱名称、用途、分路做出标记,主要是为了防止误操作。
  8.3.2~8.3.4 这3条是按照现行国家标准《用电安全导则》GB/T 13869,考虑到施工现场实际环境条件,为保障配电箱、开并箱安全运行和维修安全所作的规定。其中,定期检查、维修周期不宜超过一个月。
  8.3.5 本条符合电力系统通用停、送电安全操作规则,保障正常情况下总配电箱、分配箱始终处于空载操作状态。
  8.3.6 本条是按照现行国家标准《用电安全导则》GB/T 13869和《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GB 50194,结合施工现场实际情况的规定。其中包含午休、下班或局部停工1小时以上时要将动力开关箱断电上锁,以防止设备被误启动。
  8.3.7 本条是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GB 50194对用电作业人员知识、技能的要求,结合施工现场实际情况的规定。
  8.3.8、8.3.9 这2条是按照现行国家标准《用电安全导则》GB/T 13869,为保障配电箱、开关箱安全可靠的运行,以及保障系统三级配电制和开关箱“一机、一闸、一漏、一箱”制不被破坏而作的规定。
  8.3.10、8.3.11 这2条是按照现行国家标准《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4、《用电安全导则》GB/T 13869和现行行业标准《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DL 5009.2,为保障配电箱、开关箱正常电器功能配置和保护配电箱、开关箱进、出线及其接头不被破坏的规定。


9 电动建筑机械和手持式电动工具

  9.1 一般规定
  9.1.1 本条是按照现行国家标准《用电安全导则》GB/T 13869,对施工现场露天作业条件下的电动建筑机械和手持式电动工具作出的共性安全技术规定。
  9.1.2 本条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GB 50194,综合兼顾高大机械设备接零保护、防雷接地保护和PE线重复接地需要,作出设置综合接地的规定。
  9.1.3 本条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 第一部分:一般要求》GB 3883.1(即国际电工委员会标准IEC 745-1)关于Ⅱ、Ⅲ类工具防触电保护主要依靠双重绝缘(加强绝缘)和安全特低电压(SELV)供电的规定。
  9.1.4 本条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 50217规定,适应TN-S接零保护系统要求。三相用电设备中配置有单相用电器具,如指示灯即为单相用电器具。
  9.1.5 本条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5规定。
  9.2 起重机械
  9.2.2 本条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起重机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56、《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GB 5144和现行行业标准《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GB 5009规定。
  9.2.4 本条是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GB 50194作出的规定。
  9.2.5~9.2.7 这3个条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GB 5144规定。其中在防电磁波感应方面的绝缘和接地措施主要是防人体触电。
  9.2.8~9.2.12 外用电梯的安全运行,在电气方面主要依赖于完善的电气控制技术和机、电连锁装置,诸条文对此作出了相关规定。
  9.3 桩工机械
  9.3.1 本条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GB 4208规定,IP68级防护为最高级防止固体异物进入(尘密)和防止进水(连续浸水)造成有害影响的防护,可适应潜水式钻孔机电机工作条件。
  9.3.2 本条规定是指按现行国家标准(即国际电工委员会标准IEC 245-1:1994)《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橡皮绝缘电缆第一部分:一般要求》GB 5013.1附录C选电缆型号,以适应潜水电机工作环境条件。
  9.3.3 本条规定适应潜水式钻孔机工作环境条件下对漏电保护的要求。
  9.4 夯土机械
  9.4.1 本条规定适应夯土机械可能工作于潮湿环境条件。
  9.4.2 本条是适应夯土机械强裂振动工作状态,提高PE线与夯土机械金属外壳电气连接可靠性的规定。
  9.4.3 同第9.3.2条条文说明。
  9.4.4、9.4.5 夯土机械工作状态振动强裂,且电缆随之移动,易于发生漏电和砸伤、扭断电缆事故,本条规定目的是强化操作者的绝缘隔离和操作规则,防止意外触电。其中,电缆长度不应大于50m的规定是指对夯土机械在其开关箱周围作业时,场地大小的限制。
  9.5 焊接机械
  9.5.1 本条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GB 50194和现行行业标准《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DL 5009.2规定,考虑到电焊火花可能点燃易燃、易爆物引发火灾,本规定包含清除焊接现场周围易燃、易爆物的要求。
  9.5.2~9.5.5 这4条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5和《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GB 50194的规定。其中,交流电焊机械降应在开关箱内装设一次侧漏电保护器以外,还应在二次侧装设触电保护器,是为了防止电焊机二次空载电压可能对人体构成的触电伤害。当前施工现场普遍使用JZ型弧焊机触电保护器,它可以兼做一次侧和二次侧的触电保护。
  9.6 手持式电动工具
  9.6.1~9.6.4 这4条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即国际电工委员会标准IEC 745-1)《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 第一部分:一般要求》GB 3883.1及现行国家标准《手持式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安全技术规程》GB 3787和《用电安全导则》GB/T 13869的相关规定。狭窄场所是指锅炉、金属容器、地沟、管道中等场所。
  Ⅰ类工具的防触电保护不仅依靠基本绝缘,而且还包括一个保护接零或接地措施,使外露可导电部分在基本绝缘损坏时不能变成带电体。Ⅱ类工具的防触电保护不仅依靠基本绝缘,而且还包括附加的双重绝缘或加强绝缘,不提供保护接零或接地或不依赖设备条件,外壳具有“回”标志。Ⅱ类工具又分为绝缘材料外壳Ⅱ类工具和金属材料外壳Ⅱ类工具二种。Ⅲ类工具的防触电保护依靠安全特低电压供电,工具中不产生高于安全特低电压的电压。
  9.7 其他电动建筑机械
  9.7.1 本条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 33的规定,并适应所列各电动机械在其相应工作环境下对漏电保护器设置的要求。
  9.7.2 本条是按照现行国家标准《额定电压450/750V以及下橡皮绝缘电缆 第1部分:一般要求》GB 5013.1(即国际电工委员会标准IEC 245-1:1994)规定,使所采用的电缆性能符合各电动机械工作环境条件的要求。
  9.7.3 本条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 33的要求。

10 照明

  10.1 一般规定
  10.1.1 本条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规定,并适合于施工现场照明设置的需要。
  10.1.2 本条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规定,所选灯具适应施工中可靠性高,不需经常开闭以及节能的要求。
  10.1.3 本条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和现行行业标准《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GJJ45规定。
  10.1.4 本条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用电安全导则》GB/T 13869中对一般电气装置使用前确认其完好性的要求。
  10.1.5 本条规定的单项照明用电方案可按本章要求并结合现场实际编写。
  10.2 照明供电
  10.2.1 本条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的相关规定,对照施工现场各种照明场所环境条件特点,对各分类场所照明供电电压分别作出限制性规定。
  10.2.2、10.2.3 本条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考虑到现场行灯作为中照明的移动性和祼露性,为防止由于灯具缺陷而造成意外触电、电火等事故,而对其供电电压和灯具结构作出限制性规定。安全特低电压是指用安全隔离变压器与电力电源隔离的电路中,导体之间或任一导体与地之间交流有效值不超过50V或直流脉动值不超过

的电压。直流脉动值

是暂定的。有特殊要求时,尤其是当允许直接与带电部分接触时,可以规定低于交流有效值50V或直流脉动值

的最高电压限值。无论是满载还是空载此电压限值均不应超过。
  10.2.4 本条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规定。
  10.2.5 本条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GB 50194关于行灯变压器的规定,同时强调禁止使用自耦变压器,因其一次绕组与二次绕组之间有电气联系,加之二次侧电压可调,容易使二次侧电压不稳,并且会因绕组故障将一次侧较高电压导入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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